(一)產品名稱只需填寫產品漢語拼音名。產品中文名稱不需申請人填寫,由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自動導入。
(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號、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稱和使用目的)不需申請人填寫,由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自動導入。
(三)生產工藝應根據申報資料中的生產工藝內容,用文字簡要描述完整的生產工藝,包括主要步驟和工藝流程。
(四)感官指標中的顏色描述是指產品內容物的客觀色澤,如白色、淺黃色等;性狀描述是指產品內容物的形態,如霜、乳液等;氣味描述是指產品內容物是否有氣味及氣味的種類。
(五)衛生化學指標和微生物指標應由申請人根據《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化妝品衛生規范》的要求確定。指標是指檢驗項目及對該項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限量值、石棉不得檢出。 基于產品安全性考慮,申請人可增加填寫企業內部的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指標。
(六)《化妝品衛生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規范性文件中已有檢驗方法的,應依次列出衛生化學指標和微生物指標相應檢驗方法的名稱,否則應提供完整的檢驗方法。
(七)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所載明的使用方法和貯存條件應當與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中產品標簽或產品說明書注明的使用方法和貯存條件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項應包括《化妝品衛生規范》規定的警示用語。
(八)保質期應明確寫明該產品的保質期限要求,如保質期××個月(或×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