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8月1日起,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或領取批準文件時,申請人委托的辦事人員應提交申請人(與申請表蓋章單位一致)對委托辦事人員及所辦事項的委托書(委托書格式見附件1、2,申請人可自行下載)和辦事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回)。2006年04月14日發布的關于辦理受理和領取批件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第4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書—辦理行政許可項目受理事項用
2.委托書—辦理領取行政許可項目批準文件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委托書—辦理行政許可項目受理事項用
委 托 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
我單位現委托▁▁▁▁▁▁(身份證號▁▁▁▁▁▁▁▁▁▁▁▁)前往你中心辦理▁▁▁▁▁▁▁▁▁▁▁▁的申請受理事項,委托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請予接待辦理。
申請單位印章(須與申請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書—辦理領取行政許可項目批準文件用
委 托 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
我單位現委托▁▁▁▁▁▁(身份證號▁▁▁▁▁▁▁▁▁▁▁▁)前往你中心領取受理號為▁▁▁▁▁▁,項目名稱為▁▁▁▁▁▁▁▁的批準文件,委托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請予接待辦理。
申請單位印章(須與申請表一致)
年 月 日